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審計師考試第四部分法律知識第二章審計法第一節(jié)審計法概述的內容,希望本篇文章能幫助您系統(tǒng)的復習審計師考試,全面的了解2012年審計師考試的重點!
第二章 審計法
第一節(jié) 審計法概述
一、審計法的概念、淵源和審計法律關系
(一)審計概述
審計----指獨立的審計機構依法或者接受委托對被審計人的會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或允當性進行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向法定機關或委托人報告的活動。
審計實質是由專業(yè)性的審計機構對被審計人的經濟活動進行監(jiān)督。
根據審計的主體和性質的不同,審計可以分為國家審計、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三類。
(二)審計法的概念
審計法是調整審計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狹義的審計法僅指調整國家審計關系的法;
廣義的審計法是指調整包括國家審計、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在內的各種審計關系的法。
本章中除有特別指明的以外,論述的是狹義的審計法。
審計法的淵源包括:
1.《憲法》中關于國家審計的規(guī)定,我國l982年《憲法》規(guī)定了國家審計監(jiān)督制度;
2.法律,主要指《審計法》;
3.行政法規(guī),指國務院、中央軍委發(fā)布的或者由國務院批準有關部門發(fā)布的關于國家審計的規(guī)范性文件;
4.部門規(guī)章,指國務院審計部門和其他部門制定的關于審計的規(guī)范性文件;
5.地方審計法規(guī),指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審計法規(guī)。
1994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該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新中國第一部由最高立法機關制定的審計法律。
l997年10月,國務院發(fā)布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對審計法的實施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
2006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審計法的決定,對審計法進行了修訂,并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據新修訂的審計法,2月國務院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定于5月1日起施行。
(三)審計法律關系
審計法律關系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要素構成。
1.審計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國家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被審計單位和第三方,第三方是指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2.審計法律關系的客體----指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即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具體反映在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中。
3.審計法律關系的內容----指主體在審計法律關系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這些權利義務由審計法明確規(guī)定。
二、審計監(jiān)督的原則
1.依法審計原則
2.獨立審計原則
三、審計機關及其負責人的任免
1.中央審計機關的設置
審計法規(guī)定,國務院設立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審計長是審計署的行政首長。審計署是國務院的組成部門。
按照審計法的規(guī)定,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其審計管轄范圍內設立派出機構。
審計署在部分城市設立了特派員辦事處。
2.中央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
根據我國憲法規(guī)定,審計署審計長由總理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人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人選,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的決定或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任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審計長。審計署副審計長由國務院任免。
3.地方審計機關的設置和領導體制
憲法規(guī)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實行雙重領導體制,在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省長、自治區(qū)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qū)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審計工作。
4.地方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征求上一級審計機關的意見。
四、國家審計與內部審計、社會審計的關系
國家審計又稱為政府審計----指由專門設立的政府審計機關依法對公共資金的運用狀況進行的審計。國家審計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其目的是對依法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jiān)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fā)展。
內部審計----指由各單位內部設立的審計機構或審計人員對本單位的資產資金的使用效率、經濟活動或經營活動的效益等進行的審計監(jiān)督。
社會審計----指由社會審計服務機構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對反映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和資產質量、經營績效的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客觀和公允性實施的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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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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