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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jié) 法律環(huán)境與國際營銷
一、本國法律與國際營銷
1.出口管制的商品
(1)對戰(zhàn)略性的及其有關的先進技術資料的出口實行管制
(2)對國內生產(chǎn)所需要的原材料、半成品以及國內市場供應不足的某些必需品都控制出口
(3)為了緩和與進口國在貿易上的摩擦,在進口國的要求或壓力下,“自動”控制出口的商品,
(4)為了有計劃安排地生產(chǎn)和統(tǒng)—對外而實行出口許可證制的商品。
(5)為了采取經(jīng)濟制裁而對某國或某地區(qū)限制甚至禁止出口的商品,如美國曾經(jīng)對原蘇聯(lián)實行糧食控制出口。
(6)對某些重要的文物、藝術品、黃金、白金等特殊商品,大多數(shù)國家都規(guī)定需要特許方能出口。
2.出口管制形式
(1)單方面出口管制
(2)多邊出口管制
(二)外匯管理
中國外匯管理辦法有7項原則:
(1)堅持國家外匯計劃管理;
(2)由國家外匯管理局集中管理一切外國貸款;
(3)國內企業(yè)可以有條件地將保留外匯存入中國銀行;
(4)對三資企業(yè)的外匯收支另定管理辦法;
(5)私人可以保留從國外匯入的外匯;
(6)短期入境的外國人和僑胞攜入外匯不受限制,剩余外匯可以復帶出境;
(7)中國境內禁止使用外幣。
二、國際法與國際營銷
(一)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與世界貿易組織(WTO)
(二)聯(lián)合國國際貿易法規(guī)委員會
(三)國際標準組織
(四)專利保護體系
(五)商標條約
(六)區(qū)域性組織和國際法
三、東道國法律
(一)關稅
(二)反傾銷法
(三)進出口許可證
(四)外國投資管制
(五)法律刺激措施
(六)限制性貿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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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