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資格審查
3.4.1資格預審
資格預審,是指投標前對獲取資格預審文件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一種方式。一般適用于潛在投標人較多或者大型、技術復雜的項目。
【提示】是否進行資格預審,由招標人根據(jù)招標項目的需要,自行決定。
(1)資格預審程序
根據(jù)國務院有關部門對資格預審的要求和《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范本的規(guī)定,資格預審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1)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2)發(fā)布資格預審公告;
3)出售資格預審文件;
4)資格預審文件的澄清、修改;
5)潛在投標人編制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
6)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
7)對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進行評審并編寫資格評審報告;
8)招標人審核資格評審報告、確定資格預審合格申請人;
9)向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發(fā)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并向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發(fā)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
其中,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進行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評審,是完成資格預審程序中的兩項重要內容。
(2)資格預審文件的內容構成與編制
資格預審文件是招標人公開告知潛在投標人參加招標項目投標競爭應具備資格條件、標準和方法的重要文件,是對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評審和確定合格投標人的依據(jù)。
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15條的規(guī)定,編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應當使用國務院發(fā)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
(3)發(fā)售資格預審文件時間
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16條的規(guī)定,資格預審文件發(fā)售期不得少于5日。
(4)資格預審文件的澄清與修改
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招標人可以對已發(fā)出的資格預審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和修改,并應做到:
1)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截止時間。
2)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下一個環(huán)節(jié)的招標投標活動。
3)招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資格預審結果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應當在修改資格預審文件后重新招標。
(5)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
【提示】該項為教材勘誤新增內容。
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17條的規(guī)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fā)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6)對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評審
1)資格評審組織。
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18條的規(guī)定,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資格預審申請文件。
2)資格條件與評審標準。
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標準進行。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20條規(guī)定,資格審查應主要審查潛在投標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業(yè)、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狀況,管理能力,經(jīng)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yè)人員;
3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yè),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chǎn)被接管、凍結,破產(chǎn)狀態(tài);
4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重大工程質量問題;
5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3)資格評審工作程序與要求。
參照《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資格預審的評審工作程序為:
1初步審查;
2詳細審查;
3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澄清;
4評分(采用有限數(shù)量制時,如需要);
【補充】參照《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資格預審評審方法包括兩種:合格制和有限數(shù)量制。
5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通過資格預審的合格申請人名單,編寫并提交資格預審書面審查報告;
?招標人審核資格審查委員會提交的資格預審書面審查報告并確定資格預審合格申請人。
(7)發(fā)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
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19條的規(guī)定,資格預審結束后,招標人應當及時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fā)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具有投標資格。通過資格預審申請人的數(shù)量不足3個的,應當重新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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