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全面的了解2012年招標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小編特根據(jù)2012年招標師考試大綱編輯2012年招標師考試科目《招標采購法律法規(guī)與政策》輔導資料和復習重點,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第3章:招標的規(guī)定
招標作為招標投標的起始階段,其程序規(guī)范與否,直接關系以后各階段工作能否順利進行。本章所述“招標的規(guī)定”,包括對招標項目必須招標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招標條件,招標方式與組織形式,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編制,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的發(fā)布及投標邀請書的發(fā)放,資格審查以及對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等方面的規(guī)定。全面熟悉并掌握這些規(guī)定,是做好招標的各項準備工作和保證招標文件編制質量等活動的重要保證,對整個招標投標工作的成功與否具有重要意義。
3.1必須招標項目的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
必須招標項目,是指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之內達到一定金額的項目,必須用招標方式進行采購。建立必須招標制度是《招標投標法》的核心內容之一。
3.1.1必須招標項目的范圍
《招標投標法》第3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yè)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前款所列項目具體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由國務院發(fā)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范圍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上述規(guī)定,分別從項目性質和資金來源兩方面對必須招標的項目范圍進行了明確規(guī)范。按此原則,國務院有關部委對不同類型項目必須招標的范圍進行了具體規(guī)定:
(1)工程建設項目必須招標的范圍
經國務院批準由原國家計秀發(fā)布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詳細規(guī)定了工程建設項目必須招標的范圍:
1)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
①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②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yè)等交通運輸項目;
③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郵電通信項目;
④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⑤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⑥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項目;
⑦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2)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yè)項目
①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②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③體育、旅游等項目;
④衛(wèi)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⑤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⑥其他公用事業(yè)項目。
3)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
①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②使用納人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③使用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自有資金,并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4)國家融資項目。
①使用國家發(fā)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②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③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④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⑤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5)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
①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fā)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②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③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2)機電產品必須進行國際招標的范圍(10大類79種類)
按照《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規(guī)定,下列機電產品的采購必須進行國際招標:
1)關于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yè)等項目中進行國際采購的機電產品。具體范圍詳見《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附件一“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范圍”。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中進行國際采購的機電產品。
3)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家融資項目中進行國際采購的機電產品。
4)使用國際金融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項目中進行國際采購的機電產品。
5)政府采購項目中進行國際采購的機電產品。
6)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需要國際招標采購的機電產品。
(3)政府采購必須招標項目的范圍
按照《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政府采購必須招標項目的范圍,是指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集中采購的范圍是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確定,其中,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從2003年開始,國務院定期公布中央國家機關年度集中采購目錄和限額標準。如在2007年,由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的《中央預算單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詳細規(guī)定了這兩年度集中采購項目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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