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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熟悉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為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經濟交易,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于1999年3月15日通過了《合同法》,并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合同法》分為總則和分則兩部分,共23章428條,其中總則部分有八章,主要涉及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轉讓、違約責任等內容,概括說明合同從始至終各個階段的權利義務內容要素。分則具體說明各類合同的概念、形式、具體權利義務內容等要素。
《合同法》第2條第1款對合同定義及適用范圍進行的規(guī)定是:“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第2款說明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xié)議,不應適用合同法,而應當適用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
《合同法》作為民法的特別法,適用民法的相關原理。其所規(guī)定的合同,首先代表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核心要素,并按意思表示的內容發(fā)生法律效果。民法上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規(guī)定,如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民事法律行為的無效和撤銷等,都適用于《合同法》規(guī)定的合同。另外,《合同法》的調整范圍不包括行政法律關系和與身份相關的法律關系內容。需注意的是,建設工程合同作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合同法》第16章中對其進行了單獨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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