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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某項目法人(以下稱甲方)與某施工企業(yè)(以下稱乙方)于2006年6月5日簽訂了合同協(xié)議書,合同條款部分內容如下:
1、合同協(xié)議書中的部分條款
⑴ 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商品住宅樓
工程地點:市區(qū)
工程內容:五棟磚混結構住宅樓,每棟建筑面積為3150m2
⑵ 承包范圍
磚混結構住宅樓的土建、裝飾、水暖電工程
⑶ 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2008年5月15日
竣工日期:2008年10月15日 (注:應為8日)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shù):147日
⑷ 質量標準
達到某國際質量標準(我國現(xiàn)行強制性標準未對該國際質量標準作規(guī)定)。(?須經(jīng)批準備案)
⑸ 合同價款
合同總價:人民幣伍佰陸拾萬捌仟元整(¥566.8萬元)
(注:以560.8萬元為準)
⑹ 乙方承諾的質量保修
1)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wèi)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3年;(注:應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tǒng),為3個采暖期、供冷期;(注:應為2年)
4)電氣系統(tǒng)、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5)裝修工程為1年。(注:應為2年)
⑺ 甲方承諾的合同價款支付期限與方式
1)工程預付款:在開工之日后3個月內,根據(jù)經(jīng)甲方代表確認的已完工程量、構成合同價款相應的單價及有關計價依據(jù)計算、支付預付款。根據(jù)實際情況,預付款可直接抵作工程進度款。
2)工程進度款:基礎工程完成后,支付合同總價的15%;主體結構四層完成后,支付合同總價的15%;主體結構封頂后,支付合同總價的20%;工程竣工時,支付合同總價的35%。甲方資金遲延到位1個月內,乙方不得停工和拖延工期。
2、施工合同專用條款中有關合同價款的條款
合同價款與支付
工程竣工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合同價款:
人民幣伍佰陸拾陸萬捌仟元整(¥566.80萬元)
[問題]
(1)上述施工合同的條款有哪些不妥之處?應如何修改?
(2)上述施工合同條款之間是否有矛盾之處?如果有,應如何解釋?簡述施工合同的組成與解釋順序。
(3)合同如有爭議,應如何解決?
[分析]
《合同法》規(guī)定了合同履行中,合同文件前后約定不一致的解釋方法,以及爭議得解決途徑。合同工期及開工日期為合同的實質性內容,出現(xiàn)不一致時,以合同協(xié)議書中的工期和開工日期推算竣工日期,進而確定承包人是否如期履約
[參考答案]
(1)存在以下不妥之處:
1)竣工日期為2008年10月15日不妥,應調整為2008年10月9日。
(注:應為8日)
2)工程建設中,施工質量應符合我國現(xiàn)行工程建設標準。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國外標準,現(xiàn)行強制性標準未作規(guī)定的,應當由擬采用單位提請建設單位組織專題技術論證,報批準標準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定。
3)合同總價應為人民幣伍佰陸拾萬捌仟元整。在合同文件中,用數(shù)字表示的數(shù)額與用文字表示的數(shù)額不一致時,應遵照以文字數(shù)額為準的解釋慣例。
4)乙方承諾的質量保修部分條款不符合《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的規(guī)定?!斗课?a target="_blank" href="http://0527wd.cn/jz2/48/" class="blue">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建設部令2000年第80號)規(guī)定,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wèi)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供熱與供冷系統(tǒng),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電氣系統(tǒng)、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5)甲方承諾的工程預付款支付期限和方式不妥。預付款制度的本意是預先付給乙方購置材料、設備及工程前期準備等工程借款,以確保工程順利進行,故此,甲方應按施工合同條款的約定時間和數(shù)額,及時向乙方支付工程預付款,開工后可按合同條款約定的扣款辦法陸續(xù)扣回。(注:例如,從每次結算款中按一定比例抵扣或者當未完工程的價款中所包含的材料款等于工程預付款時,開始從每次工程結算款中按比例抵扣等方法)而工程進度款則應根據(jù)甲乙雙方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和經(jīng)甲方代表確認的已完工程量、構成合同價款相應的單價及有關計算依據(jù)計算、支付工程款。
(2)合同協(xié)議書中的合同總價與施工合同專用條款的合同總價規(guī)定不符。應當按照合同協(xié)議書中的人民幣伍佰陸拾萬捌仟元整確認合同總價。一般建設工程所涉及到的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為:
1)合同協(xié)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4)專用合同條款;
5)通用合同條款;
6)技術標準和要求;
7)圖紙;
8)已標價工程量清單;
9)其他文件。
一般來講,各個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當發(fā)生沖突時,上述合同文件的優(yōu)先解釋順序為從前至后效力依次降低。
(3)對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的爭議,可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①雙方友好協(xié)商;②按合同約定的辦法提請調解(注:請第三人調節(jié));③向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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