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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標投標爭議的行政訴訟
招標投標中的民事主體如果認為招標投標監(jiān)督機構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既可以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的申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行政復議機關已經(jīng)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招標投標中的民事主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jīng)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1、招標投標爭議行政訴訟的當事人
招標投標爭議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1)原告
(2)被告。招標投標爭議行政訴訟的原告未經(jīng)行政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jīng)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
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3)第三人。在招標投標爭議行政訴訟中,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第三人有權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主張,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有權提起上訴。
2、招標投標爭議行政訴訟的管轄
(1)級別管轄。一般情況下,招標投標爭議行政訴訟的第一審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地域管轄。招標投標爭議行政訴訟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jīng)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3、招標投標爭議的行政訴訟
招標投標爭議行政訴訟中,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和所依據(jù)的規(guī)范性文件。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jù)。
4、招標投標爭議行政訴訟的起訴和受理
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jīng)審查,應當在7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5、招標投標爭議行政訴訟的審理和判決
(1)訴狀的送達和答辯。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fā)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fā)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2)訴訟期間停止具體行政行為執(zhí)行的情形。一般情況下,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
①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②原告申請停止執(zhí)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zhí)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zhí)行的。
(3)審理中的基本制度。招標投標爭議行政訴訟的審理,有以下幾項基本制度:
①公開審理制度。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②合議庭制度。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shù)。
③回避制度。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回避。關于回避的規(guī)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④不適用調解制度。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4)審理依據(jù)。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為依據(jù)。地方性法規(guī)適用于本行政區(qū)域內發(fā)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jù)。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國務院部、委規(guī)章以及省市地方性規(guī)章。人民法院認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發(fā)布的規(guī)章與國務院部、委制定、發(fā)布的規(guī)章不一致的,以及國務院部、委制定、發(fā)布的規(guī)章之間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者裁決。
(5)第一審判決的種類。人民法院經(jīng)過審理,根據(jù)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①具體行政行為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②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a.主要證據(jù)不足的;b.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的;c.違反法定程序的d.超越職權的;e.濫用職權的。
③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④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6)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
(7)第二審判決的種類。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①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②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的,依法改判;
③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或者由于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后改判。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6、招標投標爭議行政訴訟的執(zhí)行
7、招標投標爭議行政訴訟的侵權賠償責任
民事主體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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