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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裝運條款——熟悉
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買賣雙方必須對交貨時間、裝運地、目的地、分批裝運、轉運、裝運通知、滯期、速遣條款等內容作出具體的規(guī)定。明確合理的規(guī)定裝運條款,是保證裝運合同順利履行的重要條件。
(1)裝運時間P269
裝運時間,又稱裝運期,即裝運貨物的時間。在實踐中,習慣上以貨物裝運的時間,或運輸單據(jù)的出單日期作為賣方履行交貨的時間,于是就出現(xiàn)了把“裝運”和“交貨”兩個概念等同起來的情形。但在采用實際交貨貿易術語的合同中,“裝運”和“交貨”則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裝運期一般早于交貨期,所以不能相互代替使用。
(2)裝運港和目的港P269
裝運港是指貨物起始裝運的港口,目的港是指最終卸貨的港口。一筆交易達成必須確定裝運港和目的港,主要是為了賣方安排裝運,同時也為了買方接貨。在進出口交易中,裝運港和目的港不僅是價格術語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是構成商品價格的因素,同時也與買賣雙方承擔的運輸責任有關。因此在買賣合同中合理確定裝運港和目的港具有重要意義。
(3)分批裝運和轉運P269
1)分批裝運。分批裝運又稱分期裝運,指一個合同項下的貨物分若干批或若干期裝運。買賣合同中作出這一規(guī)定時,稱為分批裝運條件。但一筆成交的貨物,在不同時間和地點分別裝在同一航次、同一條船上,即使分別簽發(fā)了若干不同內容的提單,也不能按分批裝運論處,因為該筆成交的貨物是同時到達目的港的。
2)轉運。轉運指遠洋貨運中,貨物裝運后允許在中途港換裝其他船舶轉運至目的港。當在買賣合同中作出規(guī)定時,稱為允許轉運條款。
(4)裝運通知P269
裝運通知是在采用租船運輸大宗進出口貨物的情況下,在合同中加以約定的條款。其目的在于明確買賣雙方的責任,促使買賣雙方相互配合、相互銜接。——方便收貨人提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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