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2013年招標師考試考試《招標采購法律法規(guī)與政策》教材第考點的詳細闡述,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學習2013年招標師考試考試的重點知識!
(三)招標投標爭議的行政復議
1、招標投標爭議行政復議的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提出招標投標爭議行政復議的申請人,有可能是招標人、投標人,也有可能是被處罰的相關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
2、招標投標爭議行政復議申請的提出和管轄
行政復議的申請人認為招標投標監(jiān)督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如果是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3、招標投標爭議行政復議的受理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guī)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除上述情況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zhí)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zhí)行的;
(4)法律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例: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應停止執(zhí)行的情形是( )。(09真題)
A、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B、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C、申請人認為需要申請停止執(zhí)行的
D、法律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參考答案】C
4、招標投標爭議行政復議的決定
(1)行政復議的審查形式。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2)行政復議申請的送達和被申請人的答復。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fā)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
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jù)。
(3)行政復議審查的時限。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雖然行政復議應當針對具體行政行為,但是,在行政復議中,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國務院部門的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guī)定、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這里所稱的規(guī)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guī)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章。
(4)行政復議決定的作出
①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shù)?,決定維持;
②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③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A.主要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
B.適用依據(jù)錯誤的;
C.違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E.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shù)摹?/p>
被申請人不按照規(guī)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jù)、依據(jù),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
(5)行政復議的生效和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分別處理:
①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②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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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