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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采購對招標投標投訴的規(guī)定
1、政府采購中招標投標投訴人和投訴受理人
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人為供應商。投訴受理人為財政部門。
2、政府采購中招標投標投訴的提起和受理
(1)投訴的提起。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投訴。
(2)投訴書的主要內容
(3)投訴書應當署名
(4)投訴人提起投訴應當符合的條件
(5)財政部門對投訴書的審查。財政部門收到投訴書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投訴條件的,分別按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理:
①投訴書內容不符合規(guī)定的,告知投訴人修改后重新投訴;
②財政部門在投訴審查期間,認定投訴事項與采購人行為有關但采購人不是被投訴人的,應當要求投訴人將采購人追加為被投訴人,并限期修改投訴書重新投訴,逾期不予受理;
③投訴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轉送有管轄權的部門,并通知投訴人;
④投訴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書面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并應當說明理由。對符合投訴條件的投訴,自財政部門收到投訴書之日起即為受理。
(6)受理投訴后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的說明。財政部門應當在受理投訴后3個工作日內向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發(fā)送投訴書副本。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應當在收到投訴書副本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財政部門作出說明,并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3、政府采購中招標投標投訴的處理與決定
(1)調查取證。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財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取證,也可以組織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當面進行質證。對財政部門依法進行調查的,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與投訴事項有關的單位及人員等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財政部門所需要的相關材料。投訴人拒絕配合財政部門依法進行調查的,按自動撤回投訴處理;被投訴人不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同放棄說明權利,認可投訴事項。
(2)處理決定
①A.投訴人撤回投訴的,終止投訴處理;
B.投訴缺乏事實依據的,駁回投訴;
C.投訴事項經查證屬實的,分別按照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處理。
②財政部門經審查,認定采購文件具有明顯傾向性或者歧視性等問題,給投訴人或者其他供應商合法權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的,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A.采購活動尚未完成的,責令修改采購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購文件開展采購活動;
B.采購活動已經完成,但尚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決定采購活動違法,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C.采購活動已經完成,并且已經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決定采購活動違法,由被投訴人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③財政部門經審查,認定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結果的產生過程存在違法行為的,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A.政府采購合同尚未簽訂的,分別根據不同情況決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購行為違法,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B.政府采購合同已經簽訂但尚未履行的,決定撤銷合同,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C政府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的,決定采購活動違法,給采購人、投訴人造成損失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及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政府采購當事人。
(3)投訴處理決定書的主要內容。
(4)暫停采購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
(4)不予受理的投訴
投訴事項屬于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處于保密階段的事項,財政部門應當要求投訴人提供信息來源或有效證據,否則,應當認定為無效投訴事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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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