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保險責任與除外責任
(1)物質損失的保險責任與除外責任。
1)責任范圍。
① 在保險期限內,若保險單列明的被保險財產(chǎn)在列明的工地范圍內,因發(fā)生除外責任之外的任何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失,保險人應負責賠償。自然災害包括:地震、海嘯、雷電、颶風、臺風、龍卷風、風暴、暴雨、洪水、水災、凍災、冰?、地崩、雪崩、火山爆發(fā)、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xiàn)象。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并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fā)性事件,包括火災和爆炸等。
② 上述有關費用包括必要的場地清理費用和專業(yè)費用等,也包括被保險人采取施救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費用。但這些費用并非自動承保,保險人在承保時須在明細表中列明有關費用,并加上相應的附加條款。如果被保險人沒有向保險公司投保清理費用,保險公司將不負責該項費用的賠償。
2)除外責任。保險人對以下情況不承擔賠償責任:
① 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② 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銹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被保險財產(chǎn)自身的損失和費用;
③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被保險財產(chǎn)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換置、修理或矯正這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
④ 非外力引起的機械或電氣裝置的本身損失,或施工用機具、設備、.機械裝置失靈造成的本身損失;
⑤ 維修保養(yǎng)或正常檢修的費用;
⑥ 檔案、文件、賬簿、票據(jù)、現(xiàn)金、各種有價證券、圖表資料及包裝物料的損失;
⑦ 盤點時發(fā)現(xiàn)的短缺;
⑧ 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zhí)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險予以保障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
⑨ 除已將工地內現(xiàn)成的建筑物或其他財產(chǎn)列入保險范圍,在被保險工程開始以前已經(jīng)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圍內或其周圍的屬于被保險人的財產(chǎn)的損失。
⑩ 除非另有約定,在保險期限終止以前,被保險財產(chǎn)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簽發(fā)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2) 第三者責任的保險責任與除外責任。
1) 責任范圍。
① 在保險期限內,因發(fā)生與承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鄰近區(qū)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chǎn)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jīng)濟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② 對被保險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jīng)保險公司書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費用,保險公司亦負責賠償。
2) 除外責任。
① 物質損失項下或本應在該項下予以負責的損失及各種費用。
② 由于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而造成的任何財產(chǎn)、土地、建筑物的損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傷害和物質損失。
③ 下列原因引起的賠償責任:
a.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其他關系方或他們所雇傭的在工地現(xiàn)場從事與工程有關工作的職員、工人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或疾病;
b.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其他關系方或他們所雇傭的職員、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財產(chǎn)發(fā)生的損失;
c. 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zhí)照的車輛、船舶、飛機造成的事故;
d. 被保險人根據(jù)與他人的協(xié)議應支付的賠償或其他款項。但即使沒有這種協(xié)議,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責任不在此限。
(3) 總除外責任。保險人對以下各項不承擔賠償責任:
①戰(zhàn)爭、類似戰(zhàn)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的沒收、征用、銷毀或毀壞;罷工、暴動、民眾騷亂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②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③ 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④ 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⑤ 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⑥ 罰金、延誤、喪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損失。
⑦ 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guī)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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