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與工程項目有關的保險規(guī)定
目前,我國已開辦的與工程項目有關的保險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工傷保險和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正在逐步推行勘察設計、工程監(jiān)理及其他工程咨詢機構的職業(yè)責任險、工程質量保修保險等。這里主要介紹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工傷保險和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相關規(guī)定。
(一)建筑工程一切險
建筑工程一切險是承保以土木建筑為主體的工程項目在整個建筑期間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失,以及依法應承擔的第三者責任的保險。
1. 被保險人與投保人
(1) 被保險人。在工程建設期間,業(yè)主和承包商對所建工程都承擔有一定風險,即具有可保利益,可向保險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保險公司則可以在一張保險單上對所有涉及該項工程的有關各方都予以合理的保險保障。建筑工程保險一張保單下可以有多個被保險人,這是工程保險區(qū)別于其他財產保險的特點之一。建筑工程一切險的被保險人一般可包括以下各方:
1) 業(yè)主:建設單位或工程所有人;
2) 承包商:總承包商及分包商部
3) 技術顧問:業(yè)主聘請的建筑師、設計師、工程師和其他專業(yè)顧問;
4) 其他關系方,如貸款銀行或其他債權人。
(2) 投保人。
1) 全部承包方式,由承包方負責投保;
2) 部分承包方式,在合同中規(guī)定由某一方投保;
3) 分段承包方式,一般由業(yè)主投保;
4) 施工單位只提供勞務的承包方式,一般也由業(yè)主投保。
2. 保險項目與保險金額
建筑工程一切險的保險項目包括物質損失部分、第三者責任及附加險三部分。
(1)物質損失。
1) 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臨時性工程及物料。這是建筑工程保險的主要保險項目。該部分保險金額為承包工程合同的總金額,也即建成該項工程的實際價格,包括設計費、材料設備費、施工費(人工及施工設備費)、運雜費、稅款及其他有關費用。
2) 業(yè)主提供的物料及項目,是指未包括在工程合同價格之內的,由業(yè)主提供的物料及負責建筑的項目。該項保險金額應按這一部分標的的重置價值確定。
3) 安裝工程項目,是指承包工程合同中未包含的機器設備安裝工程項目。該項目的保險金額為其重置價值。所占保額不應超過總保險金額的20%。超過20%的,按安裝工程一切險費率計收保費;超過50%,則另外投保安裝工程一切險。
4) 施工用機器、裝置及設備,是指施工用的推土機、鉆機、腳手架、吊車等機器設備。此類物品一般為承每商所有,其價值不包括在工程合同價之內,因而作專項承保。該項保險金額應按機器、裝置及設備的重置價值(重新購置同一廠牌、型號、規(guī)格、性能或類似型號、規(guī)格、性能的機器、設備及裝置的價格,包括出廠價、運費、關稅、安裝費及其他必要的費用在內)確定。
5) 場地清理費,是指發(fā)生承保風險所致?lián)p失后,為清理工地現(xiàn)場所必須支付的一項費用,不包括在工程合同價格之內。該項保險金額一般按大工程不超過其工程合同價格的5%,小工程不超過工程合同價格的10%計算。
6) 工地內現(xiàn)成的建筑物,是指不在承保的工程范圍內的,業(yè)主或承包單位所有的或由其保管的工地內已有的建筑物或財產。該項保險金額由雙方共同商定,但最高不得超過該建筑物的實際價值。
7) 業(yè)主或承包商在工地±的其他財產,是指上述6項范圍之外的其他可保財產。該項保險金額由雙方共同商定。
以上各部分之和為建筑工程一切險物質損失部分的總保險金額。貨幣、票證、有價證券、文件、賬簿、圖表、技術資料,領有公共運輸執(zhí)照的車輛、船舶以及其他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不能作為建筑工程一切險的保險項目。
(2) 第三者責任,是指被保險人在工程保險期內因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工地附近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保險金額一般通過一個賠償限額來確定,該限額根據(jù)工地責任風險的大小確定。通常有兩種方式:
1) 只規(guī)定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不具體限定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分項限額,也不規(guī)定在保險期限內的累計賠償限額,這種方式適用于責任風險較低的第三者責任。
2) 先規(guī)定每次事故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的分項賠償限額,進而規(guī)定對每人的限額,然后將分項的人身傷亡限額與財產損失限額組成每次事故的總賠償限額,最后再規(guī)定保險期限內的累計賠償限額,這種方式適用于責任風險較大的第三者責任。
(3) 附加險。根據(jù)投保人的特別要求或某項工程的特性需要可以增加一些附加保險,保險金額由雙方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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