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法律解釋一》相關規(guī)定
一、無效合同的價款結算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二、工程價款利息計付
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對于無效合同,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
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①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實際交付之日;
②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③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三、工程竣工日期確定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①建設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②承包人已經(jīng)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fā)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③建設工程未經(jīng)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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