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jié) 質量保證金的處理
一、缺陷責任期的概念和期限
1. 缺陷責任期
缺陷責任期由發(fā)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一般為一般為6個月、12個月或24個月。缺陷責任期的起算日期必須以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準。發(fā)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相應延長缺陷責任期,但缺陷責任期最長不超過2年。
2. 保修期
保修期自實際竣工日期起計算。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筑物合理壽命期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保修期限如下: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wèi)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tǒng)為2個采暖期和供熱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二、質量保證金的使用及返還
缺陷責任期內,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的管理應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其他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可以預留在財政部門或發(fā)包方。缺陷責任期內,如發(fā)包方被撤銷,保證金隨交付使用資產一并移交使用單位,由使用單位代行發(fā)包人職責。
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發(fā)、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金融機構托管;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方式的,發(fā)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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