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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可以不簽發(fā)證書或扣減承包商報表中部分金額的情況包括:合同內約定有工程師簽證的最小金額時,本月應簽發(fā)的金額小于簽證的最小金額,工程師不出具月進度款的支付證書,本月應付款接轉下月;承包商提供的貨物或施工的工程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可扣發(fā)修正或重置相應的費用,直至修整或重置工作完成后再支付;承包商未按合同規(guī)定進行工作或履行義務,并且工程師已經通知了承包商,則可以扣留該工作或義務的價值,直至工作或義務履行為止;業(yè)主的付款時間不應超過工程師收到承包商的月進度付款申請后的56天;
2.頒發(fā)工程接收證書后的84天內,承包商應按工程師規(guī)定的格式報送竣工報表;工程師在收到竣工報表后28天內完成竣工結算支付證書的簽證,業(yè)主據此予以支付;
3.保留金在每次月進度款支付時扣留的百分比一般為5%-10%,累計扣留的最高限額為2.5%-5%,
4.保留金的返還,分兩次:第一次,頒發(fā)工程接收證書后返還;頒發(fā)了整個工程的接收證書時,將保留金的前一半支付給承包商,如果頒發(fā)的接收證書只是限于一個區(qū)段或工程的一部分,則返還金額=保留金總額的一半*移交工程區(qū)段或部分的合同價值/最終合同價值的估算值*40%;第二次,保修期滿頒發(fā)履約證書后將剩余保留金返還;如果頒發(fā)的接收證書只是限于一個區(qū)段或工程的一部分,則返還金額=剩余保留金總額*移交工程區(qū)段或部分的合同價值/最終合同價值的估算值*40%;
5.頒發(fā)履約證書后的56天,承包商應向工程師提交最終報表草案,以及工程師要求提交的有關資料;工程師在接到最終報表和結清單附件后的28天內簽發(fā)最終支付證書,業(yè)主應在收到證書后的56天內支付/考易網/;
6.FIDIC合同條款爭端的解決方式:提交爭端仲裁委員會裁決(無法律效力);爭端仲裁委員會在收到書面報告后84天內對爭端作出裁決,并說明理由;如是合同一方對爭端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滿,則應當在收到裁決后的28天內向合同對方發(fā)出表示不滿的通知,并說明理由,表明準備提取仲裁。如果爭端仲裁委員會在84天內未對爭端作出裁決,則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在84天的期滿后的28天內向對方發(fā)出要求仲裁的通知。
7.仲裁的意義不僅在于尋找一條解決爭端的途徑和方法,更重要的是仲裁條款的出現使當事人雙方失去了通過訴訟解決合同爭端的權利;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但仲裁機構無權強制執(zhí)行,強制執(zhí)行須向法院申請;
8.工程變更包括工程量變更、工程項目變更、進度計劃變更、施工條件變更等;考慮到設計變更在工程變更中的重要性,往往將工程變更分為設計變更和其他變更兩大類;
9.工程變更的處理要求:如果出現了必須變更的情況,應當盡快變更;工程變更后,應當盡快落實變更;對工程變更的影響應當作進一步的分析;
10.從不同的角度看,不論因為什么原因導致的設計變更,必須首先有一方提出,因此可以分為發(fā)包人對原設計的變更和承包人對原設計的變更兩種情況;發(fā)包人對原設計的變更,應不遲于變更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fā)出變更通知,承包人對發(fā)包人的變更沒有拒絕的權利;
11.能夠構成設計變更的事項:更改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考易網/;
12.變更后合同價款的確定程序:承包人在工程設計變更后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變化,經工程師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工程設計變更后14天內,如承包人未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則發(fā)包人可根據所掌握的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合同價款和調整的具體金額;收到變更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協商意見,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內,對方未確認也未提出協商意見時,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13.在工程變更后14天內,設計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調整的,由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提出,經發(fā)包人審核同意后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或發(fā)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對方確認后執(zhí)行;FIDIC合同條件下工程變更范圍:對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變;任何工作質量或其他特性的變更;工程任何部分標高、位置和尺寸的改變;刪減任何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新增工程按單獨合同對待;改變原來施工順序和時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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