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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法律知識輔導:違約的免責事由
第四節(jié)違約的免責事由
免責事由,又稱免責條件,是指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的當事人對其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免于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通常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不可抗力
《合同法》第117條第2款規(guī)定:“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這一規(guī)定的含義包括:1)不可抗力僅指客觀情況,屬于事件的范疇,并不包括民事主體的行為。如果是由于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不符合要求的,不屬于不可抗力,從而排除了將第三人的行為導致違約作為抗辯事由的可能。2)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預見性,即合同當事人以現有的技術水平和經驗無法預知。3)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性。不可避免是指不可抗力及其損害后果的發(fā)生具有必然性,而且當事人雖盡最大努力仍不能加以避免;不可克服,是指不可抗力及其損害后果發(fā)生后,當事人雖盡最大努力仍不能加以克服,因而無法履行或者適當履行合同義務。
因不可抗力而免除違約責任的應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范圍的大小來決定。《合同法》第117條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二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這一規(guī)定表明:
1.并不是所有不可抗力的發(fā)生都能構成違約的免責事由, 只有不可抗力影響到合同的履行時才可以免責 不可抗力可能對合同的履行有不同程度的影響,如果不可抗力影響到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時,可以免除當事人全部不履行的責任;如果不可抗力只是影響合同的部分不能履行的,則部分免除當事人的不履行責任。
2.只有當不可抗力發(fā)生在合同履行期內,才能構成免責事由如果當事人違約在先,那么盡管在此之后發(fā)生了不可抗力的情況,也不能免除違約方的責任。
二、受害人的過錯
受害人過錯是指受害人對違約行為或者違約損害后果的發(fā)生或者擴大存在過錯。違約責任雖然實行嚴格責任,但是受害人的過錯可以成為違約方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責任的依據?!逗贤ā返?20條規(guī)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雙方都違約時,表明雙方都有過錯,就應按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責任。對于受害人就自己的過錯應當承擔責任的部分,可以免除對方的違約責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這里所規(guī)定的“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就屬于受害太有過錯,由于受害人的過錯,可以免除違約方對損失擴大部分的責任。
三、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免除其在將來可能發(fā)生的違約責任的條款。根據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約定免責條款,根據免責條款的約定,在有符合約定的條件下,盡管發(fā)生了合同不履行的事實,當事人也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免責條款從某種意義上說是權利人對自己權利的一種放棄,所以,只要免責條款不違背法律規(guī)定就應承認其效力。
我國《合同法》第53條的規(guī)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可見,當事人雖然可以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約定免責條款,但是這種約定并不是可以任意進行的。既然免責條款是當事人就責任免除所達成的合意,所以它必須符合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的要求,而違反法律規(guī)定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免責條款當然不能發(fā)生法律效力。
思考題
1.簡述違約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2.試述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區(qū)別。
3.簡述違約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4.試述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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