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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土地權利與方法 土地權利概述(10)
第三節(jié) 我國土地權利制度的歷史變遷
一、舊中國及其以前的地權制度簡介
在古代和近代傳統(tǒng)經濟社會中,土地作為最重要的生產資料,其權利內容集中體現(xiàn)在土地所有權上。因此,土地所有權制度的變化體現(xiàn)了這一時期地權制度的變化。
概括地講,我國古代和近代土地所有權制度自成體系,大致可分為原始社會的土地村共有制、奴隸社會的土地奴隸主和農奴主所有制、封建社會的土地制度和近代半封建半殖民地土地制度等四個時期。
(一)原始社會的土地村共有制
我國虞夏以前,屬銅器時代,農業(yè)技術落后,人們多用燒田法開墾農田。當時商人處在父系氏族社會發(fā)達時期,按血緣關系組成村落,群聚而居;同時依靠村落旁的土地生存和生產,生產成果公平分配,而且排斥其他村落人進入使用;耕地以外的牧場、原野、山林等,由村民共同使用。
(二)奴隸社會的土地奴隸主和農奴主所有制
周朝建立以來,朝中貴族與眾親戚可各分得若干土地與奴隸,建立起奴隸主和農奴主所有制。貴族將土地授予奴隸或農奴的方式有三種:一是直接蓄養(yǎng)奴隸并驅使他們耕作,這是純粹的奴隸制;其次,是為每個奴隸授田若干,使其耕作,由貴族收取地租;第三,是為每個奴隸或農奴授田若干,使其自耕,并用其力耕作公田,公田的收益歸貴族。后兩種已具有原始的封建土地所有制的雛形了。
在土地使用中,土地被劃分為“井田”狀?!睹献?middot;騰文公上》記載:“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yǎng)公田。公事畢,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別野人也。”在井田制下,領主(奴隸主或農奴主)的公田和農奴的份地都不屬于個人私有,而是歸統(tǒng)治國家的大奴隸主所有。正如《詩經·小雅·北山》所述:“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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