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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經紀人的權利
一、委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在房地產經紀活動中,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在委托合同或經紀合同中,由當事人的雙方在合同中提前約定。
(一) 委托人的權利
1、知情權
委托人對委托事務的執(zhí)行情況有知情權。受托人執(zhí)行委托事務過程中,委托人可以要求定時或及時報告事務處理的進展情況、遇到的問題。委托事務執(zhí)行完畢后,委托人也有權要求受托人就事務執(zhí)行情況進行匯報,了解事務執(zhí)行過程。
2、決定權
委托人有權決定銷售價格,執(zhí)行委托事務的權限、時間、成義條件,同意成交,或終止交易。
3、要求權
要求受托方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權限和時間處理委托事務的權利。這是委托人最主要的權利,也是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的根本目的。委托人根據自己的意思表示指揮受托人處理事務,所獲得的利益由委托人享有。委托事務執(zhí)行完畢,有權要求受托人交付執(zhí)行委托事務獲得的財產或權利憑證。無論受托人以誰的名義進行活動,都是應委托人的要求執(zhí)行委托事務的,那么,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也就應由委托人承擔。受托人違背委托人的意愿,委托人有權要求受托人承擔責任或給予賠償。
(二)委托人的義務
1、告知義務
委托人有義務向受托人提供委托事務相關資料及真實情況。在委托事務的進行當中,委托人有義務協助受托人向第三人說明和協同處理委托事務的義務。
2、明確委托指示的義務
委托人應向受托人說明受托人事項的具體要求,如果改變要求,應當及時給以指示,如果委托事務已經在進行當中,委托人改變要求的指示涉及到受托人或第三人的利益,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否則應當承擔責任賠償承擔責任或給予賠償
3、支付委托事務必要的成本費用的義務
委托人有義務提供或補償受托人為辦理委托事務所需支出的必要成費用的義務?!逗贤ā返?27條規(guī)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4、向受托人支付報酬的義務
委托人有依照合同約定向受托人支付報酬的義務。如果不是因為受托人的原因致使委托事務不能完成或者解除合同的,委托人也應當就已完成部分,向受托人支付相應報酬。委托人不得無故拒絕受托人合理的報酬支付請求權。
5、承擔委托事務結果的義務
委托人有及時接受委托事務結果的義務。這是由委托法律關系的根本性質決定的,受托人依照委托合同約定辦理委托事務,委托人才對其后果承擔。對于受托人超越委托權限輸的非委托事務,委托人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是,委托人知道而又不否認或予以同意的,則委托人仍應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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