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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證券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證券法律制度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第6次會議于1988年12月29日通過,經(jīng)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1次會議于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于2005年10月27日修訂,修訂后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蹲C券法》的立法宗旨是:規(guī)范證券發(fā)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jīng)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的發(fā)展?!蹲C券法》2005年的大幅修訂,進一步完善了證券發(fā)行、交易的各項制度,加強了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強化了證券統(tǒng)一監(jiān)管措施,有利于促進資本市場的發(fā)展完善。
一、證券與證券市場
(一) 證券的概念及特征
證券是以證明或設定權利為目的所作成的一種書面憑證。法律意義上的證券,是指各類記載并代表一定權利的法律憑證,用以證明持有人有權依其所持憑證記載的內容而取得相應的權益。證券包括有價證券和憑證證券兩大類,其中,憑證證券不能作為財產(chǎn)使用,不能流通。因此,流通中的證券都是有價證券。一般認為,有價證券由廣義和狹義之分:
1. 廣義的有價證券,是指證明持券人享有一定的經(jīng)濟權益的書面憑證,包括三種:
(1) 資本證券,是證明持有人享有一定的所有權或債權的書面憑證,表明持券人對一定的本金帶來收益享有請求權,如股票、債券、證券衍生品種等;
(2) 貨幣證券,是證明持券人享有一定的貨幣索取權的書面憑證,分為商業(yè)證券和銀行證券,如匯票、本票、支票等;
(3) 商品證券,是證明持券人享有一定的商品請求權的書面憑證,取得這種證券就等于取得這種商品的所有權,如提貨單、運貨單、倉庫棧單等。
2. 狹義的有價證券,是指資本證券,即具有一定票面金額,證明持券人享有一定的所有權或債權的書面憑證以及具有等同于書面效力的憑證。
本章介紹的“證券”僅指資本證券這一狹義的有價證券。《證券法》規(guī)范的證券也只限于資本證券的范疇,具體包括:
(1) 在中國境內發(fā)行和交易的股票、公司債券以及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
(2) 上市交易的政府債券和證券投資基金份額;
(3) 發(fā)行、交易的證券衍生品種。
證券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征:
(1) 證券是一種投資憑證。證券是投資者權利的載體,投資者權利通過證券記載,并憑借證券獲取相應的收益;
(2) 證券是一種權益憑證。證券體現(xiàn)一定的權利:股票體現(xiàn)的是股權,債券則代表著債權;
(3) 證券是一種可轉讓的權利憑證。證券具有流通性,其持有者可以隨時將證券轉讓出售,以實現(xiàn)自身的權利。
(二) 證券的種類
根據(jù)不同的標準,證券可以分為不同的種類。按照經(jīng)濟性質不同,證券可以分為基礎證券和金融衍生證券。其中,股票、債券和投資基金屬于基礎證券,是證券市場的主要交易對象。金融衍生證券,是指由基礎證券派生出來的證券交易品種。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上流通的證券種類主要有: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認股權證和期貨等。
1. 股票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簽發(fā)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我國證券市場上流通的股票有人民幣普通股(A股)和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另外,中國境內注冊的公司還可以發(fā)行境外上市外資股。
(1) 人民幣普通股(A股),是指由中國境內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fā)行,供境內機構、組織或個人(不含臺、港、澳地區(qū)投資者)以人民幣認購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2) 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是指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內外投資者發(fā)行、籌集外幣資金并在中國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
(3) 境外上市外資股,是指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公司在境外上市的股票,包括H股(香港上市)、N股(紐約上市)、L股(倫敦上市)、S股(新加坡上市)等。
2. 債券
債券,是指政府、金融機構、公司企業(yè)等單位依照法定程序發(fā)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交易方式由現(xiàn)券交易和回購交易。我國證券市場流通的債券有國債、央行票據(jù)、短期融資券、金融債、企業(yè)債、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券、資產(chǎn)支持證券等。就發(fā)行量而言,央行票據(jù)、國債和政策性銀行金融債是一級市場的主要品種,三者的發(fā)行量合計90%以上。
3. 證券投資基金份額
證券投資基金份額,是指基金投資人持有基金單位的權利憑證。證券投資基金,是指通過公開發(fā)售基金份額籌集資金,由資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組合方式進行的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鹜泄苋擞梢婪ㄔO立并取得托管資格的商業(yè)銀行擔任,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證券投資基金,依照其運作方式不同,可以分為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
(1) 封閉式基金,是指經(jīng)核準的基金份額在基金合同期限內固定不變,基金份額可以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交易,但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申請贖回的基金。
(2) 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額總額不固定,基金份額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場所申購或者贖回的基金。
開放式基金包括股票型基金、債券型基金、貨幣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基金、傘形基金、交易型開放式指數(shù)基金、上市開放式基金等。
4. 認股權證
權證,是指證明持有人擁有特定權利的契約,持有權證的投資者有權在到期時(或到期前)以約定價格買入或賣出特定證券。按照未來權利的不同,權證可以分為認購權證和認沽權證,分別表明未來買入權利和未來賣出權利的權證。
認股權證,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給予持證人的無限期或在一定期限內,以確定價格購買一定數(shù)量普通股份的權利憑證。認股權證是持證人認購公司股票的一種長期選擇權,本身不是權利證明書,其持有人不具備股東資格,認股權證的收益主要來自其依法轉讓的收益。
5. 期貨
期貨是一種跨越時間的交易方式。買賣雙方透過簽訂標準化合約,同意按約定的時間、價格與其他交易條件,交收指定數(shù)量的現(xiàn)貨。
按照現(xiàn)貨標的物的種類不同,期貨可以分為商品期貨與金融期貨:
(1) 商品期貨,由上海期貨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負責經(jīng)營,主要品種有農(nóng)產(chǎn)品期貨、金屬期貨和能源期貨。
(2) 金融期貨,由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負責經(jīng)營,主要品種有外匯期貨、利率期貨和股指期貨等。
(三) 證券市場的結構和要素
證券市場是指證券發(fā)行與交易的場所,具有直接交換權利、利益和風險的特征,在籌集資本、引導投資、配置資源方面有著不可替代的獨特功能。
1. 證券市場的結構
證券市場的結構,是指證券市場的構成及其各部分之間的量比的關系。證券市場的結構包括縱向結構和橫向結構:
(1) 證券市場的縱向結構,是指按照有價證券進入市場的順序而形成的結構,包括發(fā)行市場和交易市場:發(fā)行市場,又稱“一級市場”或“初級市場”,是發(fā)行人以籌集資金為目的,按照一定的發(fā)行條件和程序,向投資者出售證券所形成的市場;交易市場,又稱“二級市場”或“次級市場”,是已發(fā)行的證券通過買賣交易實現(xiàn)流通轉讓的場所。
(2) 證券市場的橫向結構,是指依據(jù)有價證券的品種而形成的結構,包括股票市場、債券市場、投資基金市場以及金融衍生品市場等。
2. 證券市場的要素
證券市場的要素,包括證券市場參與者、證券市場交易工具和證券交易場所等。
(1) 證券市場參與者,包括證券發(fā)行人、證券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上市公司、證券中介機構(證券經(jīng)營機構、資產(chǎn)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證券交易場所(證券交易所和其它交易場所)、證券自律性組織(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yè)協(xié)會)、證券監(jiān)管機構等。
(2) 證券市場交易工具,包括經(jīng)允許發(fā)行、交易的各種類型的證券品種。
(3) 證券交易場所,包括證券交易所以及柜臺交易市場、第三市場和第四市場等。
除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外,我國還有如下市場:① 中國證券交易系統(tǒng)有限公司經(jīng)營管理的NET系統(tǒng)和全國證券自動報價系統(tǒng)(STAQ系統(tǒng))等代辦股份轉讓系統(tǒng),但交易日益萎縮;② 柜臺交易市場(OTC),是指在交易所以外的各種證券交易機構柜臺上進行的證券交易市場;③ 第三市場,是指非交易所會員在交易所以外從事大筆證券交易而形成的市場;④ 第四市場,是指機構投資者之間在交易所以外直接進行大筆證券交易而形成的市場。
二、證券法概述
(一) 證券法的概念
證券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證券法,專指《證券法》。廣義的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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