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jié)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
下列情形下訂立的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超出自己的行為能力范圍與他人訂立的合同。
2.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第四節(jié)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規(guī)則
(一)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時的履行規(guī)則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合同法》的規(guī)定。
(二)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二、抗辯權的行使
(一) 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無給付先后順序的雙務合同當事人一方在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行使的條件。
2.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效力。
(二) 后履行抗辯權
后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 有先后履行順序,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1.后履行抗辯權行使的條件。
2.后履行抗辯權的效力。
(三) 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拒絕自己履行的權利。
1.不安抗辯權行使的條件。
2.不安抗辯權適用的情形。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中止履行:
(1) 對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 對方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 對方喪失商業(yè)信譽;
(4) 對方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3.不安抗辯權的效力。
(1) 中止合同。
(2) 解除合同。
三、保全措施
(一) 代位權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 撤銷權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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