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固定資產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yè)按照規(guī)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
1. 固定資產,是指企業(yè)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2.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1)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2) 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3) 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4) 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xù)使用的固定資產;
(5) 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6) 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7) 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3. 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1) 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fā)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2) 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fā)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3) 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4) 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
(5) 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6) 改建的固定資產,除法定的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fā)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企業(y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而未取得全額發(fā)票的,可暫按合同規(guī)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fā)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4. 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企業(yè)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企業(yè)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5.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1) 房屋、建筑物,為20年;
(2) 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 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4) 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5) 電子設備,為3年。
6. 從事開采石油、天然氣等礦產資源的企業(yè),在開始商業(yè)性生產前發(fā)生的費用和有關固定資產的折耗、折舊方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guī)定。
(二) 生產性生物資產
1. 生產性生物資產,是指企業(yè)為生產農產品、提供勞務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資產,包括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和役畜等。
2. 生產性生物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1) 外購的生產性生物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2) 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生產性生物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3. 生產性生物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企業(yè)應當自生產性生物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企業(yè)應當根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預計凈殘值。生產性生物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4. 生產性生物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1) 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為10年;
(2) 畜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為3年。
(三) 無形資產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yè)按照規(guī)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準予扣除。
1. 無形資產,是指企業(yè)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tài)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2. 下列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
(1) 自行開發(fā)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
(2) 自創(chuàng)商譽;
(3) 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
(4) 其他不得計算推銷費用扣除的無形資產。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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