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精選講義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一節(jié)合同法律制度概述講義精講,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分類
(一) 合同的概念
我國現(xiàn)行的合同法律制度主要是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2次會議通過,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該法規(guī)定,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
上述法人是指依法成立,能夠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包括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等;上述其他組織是指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伙組織以及企業(yè)的分支機構等。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性質:(1) 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合同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并且按意思表示的內容賦予法律效果;(2) 合同是兩方以上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為。合同的成立必須有兩方以上的當事人,當事人相互為意思表示,并且意思表示相一致,這是區(qū)別于單方法律行為的重要標志;(3) 合同是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4) 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產生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 合同的分類
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將合同劃分成不同的類型,合同主要有以下分類:
(1) 以法律、法規(guī)是否對其名稱作出明確規(guī)定為標準,分為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設有規(guī)范,并賦予一定名稱的合同。無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別規(guī)定,也未賦予一定名稱的合同;
(2) 按照除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為標準,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如買賣合同。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3) 按照法律、法規(guī)是否要求具備特定形式和手續(xù)為標準,分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當事人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當事人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的合同;
(4) 按照雙方是否互負給付義務為標準,分為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雙務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互負給付義務的合同,如買賣、租賃、承攬等合同。單務合同是指只有一方當事人負給付義務的合同,如贈與合同;
(5) 按照當事人權利的獲得是否支付代價為標準,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有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規(guī)定的權益,須向對方當事人償付相應代價的合同,如買賣、租賃等合同。無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規(guī)定的權益,不必向對方當事人償付相應代價的合同,如贈與合同;
(6) 以合同相互間的主從關系為標準,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凡不以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即能獨立存在的合同為主合同。而必須以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自身不能獨立存在的合同為從合同。
《合同法》按照合同業(yè)務性質和權利義務內容的不同,將合同分為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等。同時,《合同法》規(guī)定:“其他法律對合同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guī)定,并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guī)定”,說明《合同法》也承認無名合同其他特別法上的債權合同。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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