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jié) 教育法律救濟
一、教育法律救濟概述
(一)教育法律救濟的含義及特征
教育法律救濟是指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損害時,獲得恢復和補救的法律制度。在教育領域中主要運用的法律救濟方式包括教師申訴制度、受教育者申訴制度、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和民事訴訟。
其特征如下:
1.糾紛的存在是教育法律救濟的基礎。教育法律救濟制度是與糾紛的處理相聯系的。在社會生活中,糾紛通常表現為某種社會關系上的利益矛盾與沖突,而這種矛盾和沖突,往往是由某種侵權行為所導致的。有糾紛就要求有解決糾紛的程序和制度,通過裁決糾紛去補救受損一方的合法權益。法律救濟制度也就由此應運而生。
2.損害的發(fā)生是教育法律救濟的前提。任何法律上的救濟,都是因為發(fā)生了侵權損害,無侵權損害就無所謂救濟。即使發(fā)生了侵權行為但沒有造成損害,也不存在救濟問題。所以,就其實質而言,侵權損害是法律救濟的前提。
3.補救受害者的合法權益是教育法律救濟的根本目的。教育法律救濟的目的就在于補救相對人受損害的合法權益,為其合法權益提供法律保護?!皺嗔Α辈恍枰葷?,因為權力本身就是一種可以強制他人服從的力量。而“權利”對別人則沒有任何強制性的支配力,它的運用不能直接制止某種侵害行為,也不能采取任何強制人的措施,因此,權利需要法律救濟制度來保障。
(二)教育法律救濟的作用
1.保護教育法律關系主體
教育法律關系主要表現為教師與學生、學生與學校、教師與學校、教師和學生與教育行政部門、學校與教育行政部門等之間的關系。當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法定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通過法定的方式和途徑,請求有關機關以強制性的救濟方式來幫助受損害者恢復并實現自己的權利。
2.維護教育法律的權威
通過教育法律救濟維護教育法律的尊嚴。通過法律救濟對教育行政部門以及學校和其他國家機關的違法行政或管理進行矯正,對受侵害的相對人進行法律上的補救,這都是教育法律救濟維護教育法律的權威性的重要體現。
3.促進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行政
教育法律救濟可以促進教育行政部門、其他國家機關和學校依法行政和管理,確保其活動的法制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4.有利于推進教育法制建設
隨著教育法律體系的完善,我國開始進入依法治教的階段。在教育法制建設中,通過建立法律救濟制度,加強各級權力機關對教育法實施的監(jiān)督。
(三)教育法律救濟的途徑
法律救濟的途徑是指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請求救濟的渠道和方式。從一般意義上講,教育法律救濟主要有三種渠道,即訴訟救濟、行政救濟和其他救濟。其中后兩種渠道相對于訴訟渠道而言,通稱為非訴訟渠道。
1.訴訟救濟渠道。訴訟救濟,也叫司法救濟,是指相對人就特定的侵權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法律救濟的途徑。這一渠道使相對人在通過其他途徑都不能獲得滿意的救濟時,可以得到充分的補救,因而這是一種較為完備的救濟途徑。從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看,只要符合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受案范圍的,都可以通過訴訟渠道求得司法解決。我國教育的有關法律對學校、教師、學生等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訴訟救濟渠道做了明確規(guī)定,如我國《教育法》第四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的相應規(guī)定。
2.行政救濟渠道。行政救濟,主要是指行政申訴和行政復議制度。行政救濟也是一種功能較為完備的救濟途徑。我國《教育法》和《教師法》也進一步規(guī)定了受教育者申訴和教師申訴兩種行政救濟方式。
3.其他救濟渠道。其他渠道,主要是指通過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內部或者民間進行救濟的渠道。
除了以上兩種渠道之外,在人民調解制度的基礎上,我國將逐步建立校內調解、教育仲裁等其他法律救濟制度。
二、教育申訴制度
(一)教育申訴制度的含義
教育申訴制度是指作為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公民,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向國家機關申訴理由,請求處理的制度。我國的教育申訴制度主要有教師申訴制度和受教育者申訴制度。
(二)教師申訴制度
1.教師申訴制度的含義及特征
所謂教師申訴制度,是指教師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向主管的行政機關申訴理由,請求處理的制度。
教師申訴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1)法律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明確規(guī)定了教師申訴的程序,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必須依法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對教師的申訴做出處理決定,使教師的合法權益及時得到保護。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有關部門對上級行政機關做出的處理決定,負有執(zhí)行的義務,否則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特定性。教師申訴制度是在憲法賦予公民享有申訴權利的基礎上,將教師這一特定專業(yè)人員的申訴權利具體化的法律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規(guī)定,教師申訴制度的主體是特定的,被申訴的主體是特定的,受理申訴的主體是特定的,處理申訴的主體和日期也是特定的。教師申訴制度的特定性,有利于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
(3)非訴訟性。教師申訴制度有別于訴訟法上的申訴制度。訴訟法上的申訴制度是公民對司法機關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而向法院或檢察院提出申訴,請求再審的制度。而教師申訴制度是由行政機關依法對教師的申訴,根據法定行政職權和程序作出行政處理的制度。這種行政處理決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它與訴訟法上的申訴制度性質不同。
2.教師申訴的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規(guī)定,教師申訴的范圍包括:
(1)教師認為學?;蚱渌逃龣C構侵犯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guī)定的合法權益的,可以提起申訴。這里的合法權益,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guī)定的教師在職務聘任、教學科研、工作條件、民主管理、培訓進修、考核獎懲、工資福利待遇、退休等方面的各項權益。只要教師認為自己的上述權益受到侵犯,都可以提起申訴。
(2)教師對學?;蚱渌逃龣C構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
(3)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享有的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申訴。需特別指出的是,這里的被訴對象只能是當地人民政府隸屬的行政機關,而不能是當地人民政府。其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個人侵犯教師合法權益的,不列入教師申訴制度的范圍。
3.教師申訴的程序
教師申訴程序包括提出、受理和處理三個環(huán)節(jié),并依次進行。
(1)提出申訴。教師提出申訴必須符合的條件:①符合法定申訴范圍;②有明確的理由和請求;③以法定形式提出。教師申訴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
(2)申訴的受理。在對教師申訴的受理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接到申訴書后,要對申訴人的資格和申訴條件進行認真審查,并就不同情況做出相應處理:對于符合申訴條件的應予以受理;對于不符合申訴條件的,可以答復申訴人不予受理;如果申訴書未說清理由和要求時,應要求申訴人重新提交申訴書。
(3)申訴的處理決定。受理機關對于受理的申訴案件,在進行調查研究,全面核查的基礎上,應區(qū)別不同情況,分別做出處理決定。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書的次日起30日內,做出處理。逾期未做處理或者久拖不決的,若申訴內容涉及人身權、財產權及其他屬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申訴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受理機關做出申訴處理決定后,應將處理決定書發(fā)送當事人。申訴處理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果申訴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向原處理機關隸屬的人民政府申請復核或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三)受教育者申訴制度
1.受教育者申訴制度的含義和特征
受教育者申訴制度即學生申訴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機關申訴理由,請求處理的制度。受教育者申訴制度具有與教師申訴制度相同的法律性、特定性和非訴訟性。
2.受教育者申訴的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了受教育者的權利,其中第四項規(guī)定:“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根據這一規(guī)定,提起申訴的人必須是受教育者或其監(jiān)護人,被申訴人是學?;蚪處?,申訴的事項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guī)定的受理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規(guī)定,學生申訴的范圍包括:
(1)對學校作出的各種處分不服,如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等,可以申訴;
(2)對學?;蚪處熐址钙淙松頇?,如在教育活動中對其進行體罰或變相體罰,限制其人身自由權等,可以申訴;
(3)對學?;蚪處熐址钙湄敭a權,如非法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非法沒收其財物,強迫其購買非必需教學物品等,可以申訴;
(4)對學?;蚪處熐址钙渲R產權可以提出申訴。如教師剽竊學生的著作權、發(fā)明權或其他科技成果權,學校強行將學生的知識產權收歸學校等。
3.受教育者申訴制度的程序
和教師申訴制度一樣,受教育者申訴制度也有提出申訴、申訴受理和申訴處理等環(huán)節(jié)。
(1)提出申訴。提出申訴可以以口頭或書面形式。以口頭形式提出的要講明被申訴人的狀況,申訴的理由和事件發(fā)生的基本事實經過,最后提出申訴的要求。書面形式的申訴要求載明申訴人、被申訴人、申訴要求、申訴理由和事實經過。
(2)申訴受理。主管機關接到學生的口頭或書面申訴后,可以依具體情況經審查后做出不1q的處理。對于屬于自己主管的,予以受理;對于不屬自己主管的,告知學生向其他部門申訴或駁回申訴;對于雖屬本部門主管,但不符合申訴條件的,告知學生不能申訴;對于未說明申訴理由和要求的,可要求其再次說明或重新提交申訴書。主管機關對于口頭申訴應在當時或規(guī)定時間內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復;對于書面申訴則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給予是否受理的正式通知。
(3)申訴處理。對申訴的處理,如果主管機關對申訴進行受理,則應該對事件進行調查核實,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不同處理:①如果學校、教師或其他教育機構的行為或處分決定符合法定權限或程序,適用法律規(guī)定正確,事實清楚,可以維持原來的處分決定和結果;②如果處分決定違反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侵害申訴人合法權益,可以撤銷原處分決定或責令被申訴人限期改正;③具體處分決定或具體行為決定的一部分適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錯誤或事實不清的,可責令退回原機關重新處理或部分撤銷原決定;④處分決定所依據的規(guī)章制度或校規(guī)校紀與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相抵觸時,可撤銷原處理決定;⑤如果是對侵犯人身權、財產權等進行申訴,學生對申訴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依法向法院起訴。
三、教育行政復議
(一)教育行政復議的含義
教育行政復議是指教育行政相對人(如學校、教師)認為教育行政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做出該行為的機關的上一級教育行政機關或該機關所屬的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對發(fā)生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復查并做出決定的活動。
(二)教育行政復議的范圍
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關于行政復議范圍的規(guī)定,并結合我國教育行政管理的實際,我國教育行政復議的范圍主要包括:
1.對教育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教育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對教育行政機關做出的有關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教育行政機關因不作為違法的;
5.行政相對人認為教育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務、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6.認為教育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7.認為教育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在我國教育管理實踐中,學校對教師的行政處分決定以及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決定,作為教師或學生如不服的,只能依法通過教育申訴途徑來獲得救濟,而無法通過教育行政復議途徑獲取救濟。
(三)教育行政復議的程序
1.申請。教育行政復議申請可以書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頭申請。書面形式申請應在60日內提出復議申請書。
2.受理。它是指教育行政復議機關基于相對人的申請,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條件,決定立案并準備審理的行為。
3.審理。它是教育行政復議的中心階段。復議機關應當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發(fā)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在收到復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應向復議機關提交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或者證據以及答辯書。被申請人逾期不答辯的,不影響復議。
4.決定。它是指對案件進行審理后,在判明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正當性的基礎上,有關機關做出相應的裁斷。復議機關應在復議期限內(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做出決定。復議決定有:維持決定,補正程序決定,撤銷和變更決定,履行職責決定、賠償決定。
5.執(zhí)行。復議決定生效后就具有國家強制力,復議雙方應自覺履行,否則,將強制執(zhí)行。
四、教育行政訴訟
(一)教育行政訴訟的含義
教育行政訴訟,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對人認為教育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給予法律救濟,并由人民法院對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和裁判的訴訟救濟活動。
(二)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區(qū)別
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作為兩種不同的行政救濟制度,其區(qū)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1.性質不同。行政復議是行政活動,而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司法活動。
2.受理機關不同。行政復議的受理機關是行政機關,而行政訴訟的受理機關是人民法院。
3.適用程序不同。行政復議適用行政程序,實行一級復議制,進行書面審理,程序簡便;而行政訴訟適用司法程序,實行兩級終審制,以公開審理為主,程序嚴格。
4.審查范圍不同。行政復議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與適當性進行審查,而行政訴訟只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
5.法律效力不同。除有法律明文規(guī)定之外,行政復議決定不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即復議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的終審判決則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
(三)教育行政訴訟的范圍
關于我國教育行政訴訟的具體受案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分別做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教育行政案件的涉案范圍主要集中在:
1.對教育行政處罰不服的;
2.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教育行政機關頒發(fā)許可證或執(zhí)照,而教育行政機關拒絕頒發(fā)或不予答復的;
3.申請教育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而教育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4.認為教育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5.認為教育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
(四)教育行政訴訟的程序
1.起訴和受理。起訴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訴訟行為,將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對于當事人的起訴,人民法院經審查,應當在接到起訴狀之日起7日內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當事人對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訴。
2.審理和判決。我國行政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二審做出的判決和裁定為終審的判決裁定,案件到此為止最后審結,如果發(fā)現確有錯誤,可以再經審判監(jiān)督程序予以糾正。
3.執(zhí)行。執(zhí)行程序是訴訟活動的最后階段。人民法院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在義務人逾期不執(zhí)行時,有權依法采取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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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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