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作用
起訴意見書是公安機關對偵查終結的案件,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并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定、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制作的法律文書。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jù)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這是制作起訴意見書的法律依據(jù)。
起訴意見書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具有重要作用。它是對案件偵查預審結果的最精要總結,是提起公訴和審理案件的重要基礎,也為法律監(jiān)督機關對偵查活動的監(jiān)督提供了依據(jù)。
二、格式內(nèi)容和寫作方法
起訴意見書的結構由以下三部分內(nèi)容組成:
(一)首部
依次寫明下列內(nèi)容:
1.標題
在文書頂端正中,由“機關名稱+文種“組成,分兩行行文。
2.編號
在標題右下方,由公安機關代稱、程序及文書簡稱、年度、案件排列序碼號等組成。如:“×公預起字[年度]第××號”。
3.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及違法犯罪經(jīng)歷等內(nèi)容
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yè)及住址。以及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有無被勞動教養(yǎng)及其時間和事由;是否在押,如在押,應分別寫明被拘留、逮捕的時間和羈押的處所。共同犯罪案件有幾個犯罪嫌疑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時,犯罪嫌疑人的違法犯罪經(jīng)歷要分別敘述,按照首犯、主犯、從犯、協(xié)從犯的順序排列。單位犯罪的,應當寫明單位的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別和職務。
4.過渡語
在以上內(nèi)容寫畢后,為領起下文,另起一行寫明如下一段固定用語:“經(jīng)我局偵查終結,證實犯罪嫌疑人×××有下列犯罪事實。”
(二)正文
這部分內(nèi)容是起訴意見書的寫作重點,要寫清楚犯罪事實和提出起訴意見的理由及法律依據(jù)。
1.犯罪事實
對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的敘述要列出已經(jīng)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犯罪經(jīng)過,包括何時、何地、何動機、何目的、何方法手段,何犯罪行為、何結果、何證據(jù)證明等。其內(nèi)容必須是屬于本次要求起訴范圍的事實,劃清罪與非罪界限,不能將非罪材料混入其中,若為共同犯罪,要寫明共同犯罪的性質(zhì)、目的、作案時間、地點、成員數(shù)目,以及每一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各自所處的地位、作用及應負的具體法律責任??傊?,要做到既不漏寫犯罪嫌疑人,不漏寫犯罪事實,也不張冠李戴。對于認定犯罪事實的主要犯罪證據(jù)的表述要求寫明基本的或主要的證據(jù)。引述要具體、準確、客觀、真實、既要與案件有密切的關聯(lián)性,又要反映證據(jù)的連續(xù)性。一般先寫犯罪事實,后列舉證據(jù)。也可以寓證據(jù)于事實之中,以增強事實的可靠程度。
2.提出起訴的理由和法律根據(jù)
這部分內(nèi)容的寫作應根據(jù)犯罪事實和相應的法律規(guī)定,寫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質(zhì),即觸犯了我國《刑法》的具體條款,同時寫明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guī)定,特將本案移送審查,依法起訴。如果起訴公共犯罪案件中的數(shù)名犯罪嫌疑人時,可合寫一份起訴意見書,分別提出起訴意見。
(三)尾部
首先寫明受文機關名稱。然后由縣以上公安局長簽發(fā)并于文書尾部署明職務、姓名、印章。局長簽名之下注出制發(fā)文書的年月日,并在日期上加蓋公安局公章。
最后,在左下角分條寫明附項。如犯罪嫌疑人現(xiàn)羈押處所;本案預審卷宗頁數(shù)、證物、贓物名稱、數(shù)量及存放地點;證人的姓名、職業(yè)、住址;鑒定人的姓名、職務、單位、住址等。
三、注意事項
犯罪事實的敘述要絕對和案件真相吻合。寫入起訴意見書的必須是經(jīng)過偵查確認的犯罪事實,凡只有口供而沒有旁證材料證實的事實,或使用間接證據(jù)無法合理推出行為存在的事實,不能寫入。此外,敘述事實還應清楚、明了,七要素完備。使用材料要詳略得當、重點突出。
嚴格區(qū)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所寫犯罪事實必須是觸犯我國《刑法》并應追究刑事責任的事實。凡屬道德、品質(zhì)、思想、作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及一般違紀行為不應寫入。被告人歷史上的犯罪,已受過處罰的,不再寫入,可在“主要簡歷”里適當提及。
起訴的理由要有理、有據(jù),引用法律條文要準確無誤。
起訴意見書的表達集各種表達方式于一體。介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時用說明性語言要干凈、簡潔、利索;介紹案情、交待犯罪事實用敘述性語言要客觀、全面、主次分明、詳略得當、條理清晰;處理意見要用議論性的語言,要言之有理,持之有據(jù),具有無可辯駁的說服力。
起訴意見書一式三份,其中兩份隨偵查卷和證據(jù)材料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供審查用,另一份存入偵查工作卷(副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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